對多數人而言,行動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它能幫助我們執行日常生活活動,並促進社交互動。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使用電動輪椅來代償缺失的行動能力是一種常見的策略。然而,現今國內的電動輪椅評估主要依據生理需求,或由專業團隊認定,並且關於電動輪椅需求評估的具體準則並不明確,且國內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輪椅的現況資訊仍然缺乏。
內政部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於2008年已初步擬定了新的電動輪椅需求評估準則,但是否符合國內的實際情況仍需進一步驗證。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國內電動輪椅使用者的特性與使用狀況,並驗證內政部所擬定的電動輪椅需求評估準則。
本研究基於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研究者自行設計了半結構式問卷《電動輪椅使用者特性調查問卷》,並進行訪談。研究樣本為電動輪椅使用者,且使用經驗超過一個月。若受訪者無法自行回答,由熟悉其生活作息及電動輪椅使用狀況的代答者回答。採用方便取樣法,並透過有意願合作的單位協助進行訪談。
本研究使用描述性統計來分析受訪者基本特性,並針對驗證電動輪椅需求評估準則的相關要素,運用費雪檢定與獨立樣本t檢定對各變項進行分析。
樣本特性:本研究共訪談109位電動輪椅使用者,平均年齡為44.3歲(標準差為13.0)。
心智功能:幾乎所有受訪者的心智功能無損傷,僅在注意力功能(b140)上有1人(0.9%)為輕度損傷。
感官功能與疼痛:大多數受訪者在感官功能上無損傷。僅在視覺敏銳度(6公尺視力功能,b2100)方面,6人(5.5%)有中度至完全損傷;在視野功能(b2101)方面,2人(1.8%)為輕度損傷,2人(1.8%)為完全損傷。
步行能力:107人(98.2%)在短距離步行上有重度以上的困難,108人(99.1%)在長距離步行上有重度以上的困難。
電動輪椅使用情況:
87人(79.8%)表示停放電動輪椅的場地對其使用有促進作用。
83人(76.1%)認為蓄電設備對其使用有促進作用。
37人(33.9%)指出其主要居住環境及生活領域對使用電動輪椅存在阻礙。
本研究發現,國內電動輪椅使用者的心智功能大多無損傷,視覺功能方面極少數使用者有損傷,而步行能力大多存在重度以上困難。物理環境障礙是造成電動輪椅使用困難的主要原因。內政部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擬定的電動輪椅需求評估準則與國內電動輪椅使用者的實際情況相符。